法令規章
升降機具相關解釋令(21~30)

解釋令 二一 釋復有關汽車油壓鋼索式升降機,如無國家標準應如何受理檢查案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台七十七勞安二字第一00六九號函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本案汽車油壓鋼索式升降機如現行標準無明確規定或具特殊結構者,可參考國外標準及依學理判定,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日台內勞字第三四四一0七號函(如附)釋示在案。

 

解釋令 二二 釋復有關油壓升降機車廂底部與緩衝器之距離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九月二日台七十七勞檢二字第二0八四九號函安乙機械公司:

一、  所詢油壓升降機車廂底部與緩衝器之距離乙案,中國國家標準CNS 2866 B7042「升降機升降階梯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4.1.4(10)之規定,係指當車廂完全壓縮緩衝器上,其廂底最低部分與機坑底板之間隙不得少於六十公分,而貴公司來函所稱維修高度係指車廂停於最低樓層,其車廂底板尚未壓於緩衝器上之距離,與該節所指不符,仍請依該標準規定改善。

二、  另車廂停於最下層時,車廂與緩衝器之間之距離應符合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標準」第6.1節之規定請一併參考。

 

解釋令 二三 釋復有關已取得檢查合格證之大型升降機,其定期檢查荷重試驗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一月廿日台七八勞檢二字第0一二九五號函:

一、依台灣電力公司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電工安字第七八0一-0六0九號函辦理。

二、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於大型升降機之定期檢 查,應就其機械性能及構造部分實施檢查。並以積載荷重實施荷重試驗。

 

解釋令 二四 釋復有關聯華實業公司擬裝設「全自動麵粉堆壘及垂直搬送機」之安全檢查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三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0七五一八號函:

一、依據聯華實業公司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78)聯總發麵字第0三一號函辦理。

二、該垂直搬送機如專為生產設備或輸送設備過程中一部分,貨品以全自動輸入及送出,且人員不直接搭乘使用者,得不依升降機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

 

解釋令 二五 釋復有關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因資料欠缺或不全之處理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廿六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一0二四七號函:

一、復  貴會七十八年四月二十日(78)起安會字第0五0五號函。

二、依「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要點」第六項規定,對舊有起重升降機具核算強度確有困難時,得依本要點七-十六項程序處理。惟其中第十四項第一款規定之強度計算係為顧及荷重試驗安全起見,依本會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七十七勞檢字第一六一八八號函研商「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及起重升降機具清查檢查處理原則」會議紀錄決議三之(三)、三之所以四)、僅對吊勾、鋼索等以材料之最低抗拉強度及最簡便之數學計算式核算其強度之近似值,並與標示荷重或實際使用荷重比較,以確定吊升荷重值。

三、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台(76)勞字第四八四二0五號函「起重升降機具清查困難事項解決辦法」第一項規定資料不全者,對組配圖得以照片或簡圖標明尺寸。據此,組配圖若以照相方式表示,應以能表明其主要結構(如桁架、吊鉤)之外觀形狀及重要尺寸原則,以為檢查之依據。

 

解釋令 二六 釋復有關油壓升降平台是否屬升降機,其搬器頂部是否免設圍體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台七十八勞安二字第二六0八五號函:

一、復  貴處七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七八勞六字第二八九四六號函。

二、本案油壓升降平台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六條規定,應屬該規則所稱升降機」。至其搬器頂部是否應設圍體乙節,經查「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2.9節規定,並無硬性要求。另查中國國家標準CNS 10594 B1337「升降機構造標準」,其適用範圍為鋼索式電動升降機之構造。本案油壓升降平台不應依該標準實施檢查。

 

解釋令 二七 釋復有關新設升降機機械室高度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二七五九七號函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有關新設升降機機械室高度,於經常作業部分,經改善後達二公尺以上,其他部份高度為一.九公尺,如不影響維護保養,且改善部分無安全之虞者,同意發給檢查合格證。

 

解釋令 二八 釋復有關吊籠遷移地點裝置使用,如未變更固定方式是否無須申請變更設置許可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七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三一七五三號函:

一、公司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高字第00一一號函敬悉。

二、貴公司吊籠遷移地點裝置使用,如未變更固定方式,依變更「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一至五款所列事項者,不需申請變更檢查,亦無須申請變更設置許可。

 

解釋令 二九 釋復有關升降機其與建築物對應空間不足,經清查檢查予以有條件合格者,如汰舊更新是否准其延續原來之有條件合格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台七十八勞檢二字第三0八一一號函:

一、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一0八七號函辦理。

二、事業單位舊有升降機,經依「起重升降機具清查困難事項處理辦法」規定實施清查檢查結果,以其與建築物對應空間不足,准予有條件合格者,因使用年久,基於安全顧慮,予以汰舊更新,於竣工檢查時,若新設升降機之積載荷重,額定速度未超過舊有規定,除其與建築物對應空間,因建築物改造確有困難,經檢查機構認可者外,其餘構造部分均符合構造標準可准其延續原來有條件合格,並依該辦法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解釋令 三十 釋復有關經檢查合格之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應向何檢查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元月四日台七十九勞檢二字第三二0九九號函:

對於經檢查合格之吊籠,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內轉賣,致所有權移轉時應由移轉後之所有人檢附原合格證及所有權移轉證明,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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