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升降機具相關解釋令(11~20)

解釋令 十一 釋復國家標準CNS 2866「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4.1.1.1 (1)款增訂「.. ..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之但書,檢查機構可否採納,及內政部發布之暫用構造標準存廢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二三七二一三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

一、    國家標準CNS 2866第4.1.1.1(1)款增訂之但書,檢查機構可依安全性判斷,         酌予引用。

二、    有關「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存廢問題,內政部曾於七十三年一月六日以(七三)臺內勞字第二0二五七一號函徵詢各單位意見,經參研後認為目前國家標準適用範圍僅限於鋼索升降機,未能涵蓋所有類型。

內政部除請中央標準局儘速訂定有關國家標準外,為避免其他類型升降機檢查無法適用之困擾,內政部所訂暫用構造標準仍應保留。

 

解釋令 十二 釋復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六十四條升降機工人採光強度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七月廿六日台內勞字第二四四九五六號函復高雄市工礦檢查所: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六款之人工採光強度表定升降機最少照明應在一00米燭光以上,不包括車廂內部之「緊急照明」在內。

二、升降機車廂內部之緊急照明強度以能足供緊急情況照明為準,並無硬性規定其照明強度,可酌情參考日本升降機協會規定之「最少應在一米燭光(LUX)以上,且電源能維持三分鐘以上」。

 

解釋令 十三 釋復有關側吊型升降機之車廂頂部安全距離之丈量計算基準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二四六九二七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委會等:

側吊型升降機係配合建築物需求或設計上特殊之情況而設置,其頂部安全距離可依國家標準CNS 10594「升降機構造標準」之額定速度規定以計算其應留取之安全距離,其衡量基準則以該車廂上樑至側吊之輪之支持樑(或鋼架)下沿之垂直距離,為其安全距離。

 

解釋令 十四 釋復有關升降機搬器內側之「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可否裝設於搬器壁內加鎖之開關盒內及加設連鎖裝置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臺內勞字第二七九二三五號函復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

升降機搬器內之「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前經本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七三)臺內勞字第二一一九二七號函釋示:不硬性規定其裝設位置在案,以利不同機種檢查。有關高雄市工檢所建議加設該開關或按鈕按下應同時有警報發出之連鎖裝置,經中央標準局研議後,將CNS 2866第4.1.2(12)節修正為「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其動作應確實良好,如為露出式者,應與緊急呼叫裝置連接」,以達確保搭乘人員安全與防止誤用及犯案之目的。

 

解釋令 十五 釋復勞工攀登五公尺以上高度之垂直服務梯後進入懸於起重機桁架下方操作室中擔任起重機操作工作,其作業是否應照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七日臺內勞字第二八三0七四號函復高雄市工礦檢查所:

該項作業因其操作工作位置於密閉之操作室內,非屬本標準所稱之高架作業範圍。

 

解釋令 十六 釋復有關升降機之乘人用或載貨用之安全問題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九日臺內勞字第二八三五八九號函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案前經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七十)臺內勞字第五二五七五號函釋示在案。其中「…… 如具有相當之載人用安全標準及裝置……」一詞係指其積載荷重得依載貨用升降機標準。但不能免除「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第4.3節「載貨升降機之例外規定」,而需在搬器外側標示僅限操作者一人使用。

 

解釋令 十七 釋復對未具國家標準之起重升降機具是否暫緩受理檢查案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日臺內勞字第二四四一0七號函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一、內政部業已發布固定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吊籠等檢查構造標準有關強度計算問題應依各該標準及國家標準有關規定辦理。

二、現行標準無明確規定或特殊結構之機具可參考國外標準及依學理判定。

 

解釋令 十八 釋復液壓升降機之機械室面積可否酌予放寬疑義乙案

內政部七十六年五月廿日臺(七五)內勞字第五0五一三八號函復臺灣省勞工檢查委員會等:

液壓升降機依國家標準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標準」第3.1節規定,其機械室面積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2866 B7042「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標準」第4.1.1.1.(7)節「機房面積不得少於升降路投影面積之二倍」之規定。現經中央標準局於七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以(七六)台壹字第三0二六一七號函決議於CNS 2866國家標準第4.1.1.1(7)節條文增列「但不妨礙保養、檢查及管理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解釋令 十九 釋復載貨升降機如需搭乘人員其標準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七六)勞安字第九一二八號函捷安電梯有限公司函:

一、所詢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台內勞字第五二五七五號七十四年一月九日台內勞字第二八三五八九號函疑義乙節,查載貨升降機如需搭乘特定操作者一人,其安全裝置及安全係數應符合載人用升降機標準。惟積載荷重得依載貨升降機標準核算。該升降機既准許搭載操作者,其操作盤自得設於車廂內部。

二、油壓升降機得採國外適當檢查標準實施檢查,但該標準所定之材料、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標準亦應同時比照辦理。

 

解釋令 二十 釋復有關液壓升降機抑制油溫無法達到5℃以下及同一樓層有二個出入口疑義乙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五月三日台七十七勞安二字第0八四七五號函

一、貴公司七十七年四月廿五日(77)立啟字第0四二五一號函已悉。

二、所詢國家標準CNS 11380 B4065「液壓升降機標準」第三.三.六節「動作油溫度如預知會達到5℃以下60℃以上時,應設有抑制此一現象之裝置」疑義乙節,如動作油溫度確無達到5℃以下之虞者,該抑制低溫之裝置自得免設。

三、有關升降機可否在同一樓層設二個出入口乙節,請依內政部七十二年五月九日七十二台內勞字第一五一九七七號函規定:「以載貨為主之客貨兩用升降機,確因載貨需要,無礙人員安全者,經檢查機構認定後,其搬器得在同一樓層設升降出路入口二處。但操作使用時,門扉僅能打開一處,另一處需關閉。並應設有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搬器升降之連鎖裝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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